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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專區

前言
本系實施漢堡式教學法,大學部學生在四年的修業期間,需於三下或四上安排一學期(6個月)至校外實習,以達到理論與實務相輔相成的目的。每學期之校外實習為九學分。由系辦公室媒合學生與本系簽訂產學合作之廠商進行面試與相關事宜。三年級下學期的實習時間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四年級上學期的實習時間為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實習期間可依實習單位規定而延長),實習時數每月至少160小時(同正職人員時數)。

校外實習實施方式與流程
為能推動實習制度,本系擬定校外實習實施辦法,同時設置校外實習委員會、簽定校外實習合約書,並確立整個實習作業流程,協助學生進行實習。

實習督導
實習期間由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依設置要點成立)之教師代表(即本系實習授課老師)與實習單位人員組成實習合作小組,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負責督導學生實習與生活管理。
為了解學生實習狀況以及傳承實習經驗給校內學弟妹,實習期間仍需參與由系方安排的兩次回校座談(至少參與一次),回校座談時間均載明於校外實習合約書內。


實習作業
實習生需於實習完成後兩週內繳交校外實習心得報告,以紙本及word電子檔共兩種同時(缺一不可)繳交至實習授課老師,以利學期成績之寄發。
實習心得報告內容與格式下載 

實習成績
實習成績由實習單位及本系實習授課老師共同評分。 校外實習常見Q&A下載 

評分者
評分項目
實習機構評分(佔50%)
包含工作態度、工作表現、出勤狀況等
授課教師評分(佔50%)
包含實習報告、平時表現等